在热钱大规模涌入的“嫌疑”越来越大之际,监管部门选择了果断出击��记者昨日获悉,为了防止更多热钱的进入,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简称《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 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为配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外汇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据了解,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于2008年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可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可防止潜在的债务风险,防止未来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在加强对贸易信贷管理的同时,将充分考虑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两个政策的出台意图十分明显,说明监管层已经开始对日益严重的热钱开始动刀。 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外汇储备扣除外贸顺差和外商直接投资的部分增速更为惊人。根据媒体报道,我国5月末外汇储备余额达1.79696万亿美元,较去年年底增加2600多亿美元,其中不可解释部分高达近1700亿美元。 业内人士推测,虽然很难说这1700亿美元全是热钱,但是肯定有一部分热钱藏匿其中。 上述外汇局人士还表示,两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手段,有利于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规范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解决出口与其收结汇背离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国际经济风险,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就在不久前,外汇局局长胡晓炼曾表示,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宏观调控,须采取措施,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管理。其中,防范套利投机资金通过贸易、商业信用等渠道进行跨境转移是相关内容之一,需要加强和改善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与实际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核验,大力加强对短期外债的控制和管理,重点是完善贸易收结汇和贸易信贷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昨日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加强对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根据《办法》,将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该核查系统将于今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8月4日起正式运行。 《办法》将于7月14日起正式实施。分析人士指出,此举表明相关部门将合力加强贸易收结汇和贸易信贷管理,防范热钱通过贸易项下乘虚而入。 《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国家外汇局表示,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办法》还要求,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国家外汇局昨日还同时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登记管理。《通知》指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企业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条款的,应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通知》还规定,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企业和银行未按照该《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通知》于今年7月14日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该《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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