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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一男子發帖駡日本人被告上法庭后胜訴
小日本鬼子南方都市報 |20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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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東莞的陳某2006年因為在自己公司网頁發布了一則攻擊日資公司及其員工的消息被后者告上法庭。狀告其侵犯名譽權。法院認為陳某的侮辱性言辭均是針對“一個假冒中國人的小日本鬼子”,不侵犯該日資公司名譽權,法院不支持訴訟請求。

因為在自己公司的网頁上發布了一則攻擊日資公司及其員工的消息,陳某被后者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决原告協同油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同公司”)敗訴。昨天,此案作為2007年度十大案件的參選案件,由東莞中院披露了部分細節。

東莞市中院判决書稱,陳某系莞市長安琰某電子經營部(以下簡稱琰某經營部)的遽主。2006年7月3日,其在名為東莞市琰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琰某公司)的网頁上,發布了一則消息,消息來源署名“中國抗日聯盟”。該消息稱:“經中國抗日聯盟組織胡播亂報組調查:協同上海公司,有一個假冒中國人的小日本鬼子,這個下三爤的不要臉的日子鬼子……”該消息邃宣稱協同公司是日本右派公司,“曾支持小日本修改教科書”,號召使用該公司產品的中國企遽“改用其它代替品,讓這個小日本鬼子破產,去剖腹自殺吧……”該网頁公布了琰某公司的聯繫式,包括聯繫為陳某,聯繫址、聯繫話以及网址、論壇和郵箱等。

因為陳某發布的這則消息,他被協同公司以侵害自身名譽權為由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陳某發布的消息中使用的“下三爤”、“不要臉”等侮辱性言辭均是針對“一個假冒中國人的小日本鬼子”,而非直接指向“協同上海公司”。法院認為,該消息來源署名“中國抗日聯盟”、“胡播亂報組”等現實不存在的組織,不會給觀者以真實感,不產生對系公司的名譽侵權。因此,協同公司要求陳某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各項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均不予支持。

協同公司對一審判决不服提出上訴,東莞中院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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