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7日的消息説:香港《文匯報》刊出題為《“丑陋的中國游客”將被限出境》的報道稱,在中國開展“提升中國公民旅游文明素質行動計划”的大背景下,有關部門正准修訂“中國護照法”,以后出外旅游過程作出損害中國游客形象行為證据确鑿的護照持有人,將會受到處罰不發護照,或者限制出國。 該報道中所説的“影響中國‘禮儀之邦’形象的“不文明的行為”,有六大類,包括:不修邊幅,行為不檢;不講衛生;不懂禮儀;不遵守公共秩序;在風景地點亂刻亂涂或損毁文物;不愛護環境和公共設施等等。這裏指出的情景、細節,都是在我們本國地面上慣見的現象,國人日常生活中的常態。 這一消息“引起了外國傳媒的關注和報道”。香港《文匯報》并非“不友好境外媒体”;報道内容具有相當的系性和針對性,符合大陸官方机构的行為習慣和話語特征;境外傳媒比國内民眾信息靈通的狀况确實存在--根据這几條理由判斷,一般人不好將這個報道當謡言看待。假如“報道失實”,那么府机构必鬚對此及時做出反應,這是政府應作為的,若不做反應是失職,會“影響中國形象”。 修法限制“丑陋的中國游客”出境,其“立法思想”即“國民素質低不适合出國”,換個説法為“素質低的國民不允許出國”。這是以“素質”為由,剥奪、限制國民權利的思想和法律。 有人從提高國民素質和“國際形象”的效果着眼肯定這類法規,這裏存在認識誤區。第一,在國内没有“禮儀之邦邦民”精神風貌的國民,去國外陸游几天就能完成樹立中國“禮儀之邦”形象的任務,斷無可能;第二,若真講效果,“素質低”更該出國,通過開眼界找差距,接受國外文明風气和法規的再教育,回來有利于建設自己的“禮儀之邦”;第三,通過國内的立法和行政手段强制國民在外“表現良好”,這一無視國民權利的做法并不能贏得國際社會的由衷尊重。 從根本上説這不是效果問題而是權利問題。官方習慣于讓“它的國民”擔負光大“中國形象”的任務,也就是光大“中國政府形象”的任務。然而,作為有獨立權利的“自然人”、“自然中國人”,并非必定負有這种責任和義務。出國和不出國,和意愿、條件有關,和素質高低無關,政府根据素質高低批准不批准也没有可操作性。中國國民出國旅游,其不當行為或非法行為,由其他國家的法規和環境約束,中國國民以個人為主体承擔責任,處罰和約束并非針對中國官方。這個自行承擔責任也是國民權利的一种,中國官方机构不必對回國后的國民再行“國内施威”。 出于政權倫理和商遽利益考量,國外政府和公眾隨對中國游客的許多惡習不滿,但他們并不拒絶中國游客。中國權力部門為什么要比外國人邃討厭中國游客呢?“受害的”外國人不對中國游客下驅逐令,中國官方不必那么极主動吧? 据説,韓國政府已經采取措施,制訂了處理“丑陋的韓國人”的綜合對策。或許,我國這又是要“和世界接軌”的舉動。這种軌,不接也罷,因為這没什么進性和必要性。告誡出國人員,宣傳出國的“文明須知”,這有利于他們旅游愉快和順利,但用權力强制他們,要求他們非自然地擔當“中國形象大使”,這就不智而越位了。 “給中國丢臉的”中國人,并不等于“中國游客”;不文明的中國游客,也并不等同全体“中國人”。眼下能出國旅游的大陸人,大致有兩部分:先富起來的一部分和享受公款旅游的那部分。看來,中國官方對大陸“上流社會”的素質也很不滿意。雖然,目前官員們很喜歡用“國際上流社會”的眼光和標准量、要求“中國人”,但明白這個道理更有現實意義:國家在這方面的重點,要放在對出國公民的保護上,對來自外國的對本國國民的不法傷害,要抗爭,要維權自己的國家把自己的國民當回事,别人才會尊重你,否則就没有尊嚴和形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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