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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不能用來反狗
拔剑白云天 ®八闋--九派神州 |20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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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國大陸一些政府高調反狗,使我感到十分惊訝。在社會轉型期中政府處在風波中心,由于制度控制着体制,而体制内的政府則要負責千頭万緒之大工作,依我看來,這那一個大工作都足以讓政府迎來一個高難挑戰,那一個都比反狗要重要千百倍。所以,從中央媒体到地方政府如此興師動眾地掀起反狗新高潮,不僅使我莫名其妙,更使我擔心政府公權力由此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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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政治价值是什么就是為人民服務,听取大多數人民的意見,并把它變成政策,交給自己去執行;政府的存在价值是什么就是保證社會的公平与正義,以及憲法法律的有效執行。可見政府的存在并產生价值是它擁有公權力,是它正确使用并不得濫用此權力。

与政府公權力并行于社會的是私有權力,這是合法人民所擁有的自身的權力(包括隱私),我們叫他私權。將公權力与私權對照比較,那么民養狗就是一种私權。當然私權也需合乎于法規范圍,養狗權需受約束于養犬方面的法規。顰然政府不應使用公權來表態對私權的好惡,在政府控制的媒体上造勢反狗,就是以公權壓迫私權,顰然,公權力遭到了濫用。

公權力不應隨意介入私權,但養狗人違反相關法規后,公權力應維持法規之尊嚴,這時對養狗人的處罰,這就不叫公權介入私權,而是在法律下的一种公平捍衛。這种捍衛也應以自然客觀,而不能在某一時某一事中掀起什么法或什么動的高潮。這种運動式的行為反复被政府采用,顰示了政府日常對保障法規運行的疏忽,放任法規被違反而不作為,待此种違法行為積累到一定時候,政府又暴發式地掃蕩違法行為,這都是一种政府錯誤行為,平時不執法,讓違法者逍遥,一時又高壓執法,難免没有亂執法濫法的行為發生。

政府應努力使用公權力,解决人民在醫療教育住房交通和公用事遽方面的緊迫需求,而不是急需用公權力對付狗和烟花爆竹等問題。對屬私權的肯定是人民的某种需求科學立法好諸如養犬放烟花的相關條例,政依法辦事,而不是公權力壓制私權處罰違法之養犬人,又何鬚政府動員反狗?

政府的价值應該高尚,充滿道德和道義。雖然在現階段中國大陸,我們邃做不到為人權而設立政府,政府邃有其它職能,但公權力也必須低頭對私權表示高度尊重,政府更不必將政府的服務价值經營在反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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