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中國    
物權立法歷時9年:難找利益平衡點
南方周末 |2007-03-22        
聲明: 本消息或因風格和篇幅原因進行過編輯,但未經核實,也不代表我們的立場、觀點或建議。如有侵權,聯繫秒刪。[ 使用條款 ]

贊助信息

記者蘇永通/從來没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權立法這様充滿曲折和反复這与物權法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國轉型期的經濟社會變遷密不可分。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确認財產、利用財產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它上涉國本,下系生,圍繞着物權立法的种种爭議,其實質就是不同權利划分之間的博弈。

2799票贊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3月16日,十届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新華社的報道稱,“中國發出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信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政治文明邁出了重要一步”。

從醞釀到出~shit被民法學者王利明謂為“立法非複雜”的物權法歷時13年,連破六審、七審紀録,經歷了不同尋常的波折,在艱難中作出抉擇。儘管有些反對聲音,但外界普遍認為,物權法已經“呼之欲出”,不可阻擋。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委托6位專家、兩位退休法工幹部和1位法官組成民法典起草小組,他們的任務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權法。這是王漢斌卸任前做的最后一件大事。這時,合同法草案正等待通過,物權法起草時机已經到來。物權法于1994年被列入八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划。但迫于經濟發展形勢,作為市場交易保障的合同法优先啟動。合同法主要調整財產流轉關係而物權法側重調整財產歸屬与利用關係“物權”和“債權”均是民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作為整個民法典的基礎,物權法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一環。民法典起草小組提出“三步走”戰略:1999年3月出~shitshit~合同法;從1998年起,用四五年時間(大約到2003年)制定通過物權法;到2010年,完成“中國民法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受托起草物權法。他領導的課題組其實早于1993年成立,這一年春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寫入憲法。

梁慧星的建議稿于1999年10月完成。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第一次專家討論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提出不同意見,他成立了另一個課題組,于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專家建議稿。

“兩稿的内容其實差别不大。”梁慧星説。最大的分歧在于,梁稿將所有權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兩類,基本精神是“一体承認平等保護”,即“一元論”;而王稿則按“國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權,即“三分法”。

北京大學民商法教授尹田説,動產与不動產的划分,是一种技術划分,“遠离意識形態”,“比較超脱”,“更多考慮物權法本身作為法律規則獨立發揮作用,公法和私法界限分明”;而“三分法”源于現有三种所有制形態,“重視意識形態和現行政策,比較接近中國法律特點”。

梁慧星課題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回憶,討論梁稿時,有人質疑,“不强調國家利益,那邃是社會主義法律嗎?”王利明課題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也認為,從學術立場上,他贊成梁慧星的思路,但“三分法”“比較符合現實”。

“三分法”維持中國現行法律對財產所有權的分類,也獲得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尹田説,“三分法”的道理在于,國家所有權是無論如何回避不了的,“孤零零的一個名詞擺在那儿很奇怪”;而且,“如果國家所有權不重點規定,通過都成問題”。民法典起草小組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説,在法工委看來,梁慧星的“一元論”根本無法通過。

2001年底,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梁、王兩稿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体例以梁稿為主,所有權設計吸取王的“三分法”。“征求意見稿”同時也强調平等保護。平等保護原則是物權法的指導思想。王利明對本報稱,個别規定并不排斥對其他所有權的保護。但在梁看來,它在平等保護方面~shit“跨了半步”:在“所有權”一編中,没有規定“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三种所有權在三章中分别規定。“就像改革開放前報考大學填家庭出身”,梁慧星説,區别意味着不平等對待,“首先形式要平等”。

梁、王的爭論尚未在學界展開,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提出啟動第三步戰略,應盡快進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學者轉向制定民法典;物權法已有“征求意見稿”,没有另外委托。梁、王的分歧邃体現在,雙方各自起草了大部頭的民法典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物權法作為民法典的其中一編,被首次提請審議。多數常委會委員認為民法典尚不成熟,“以分編通過為宜”,暫時擱置,抓緊制定物權法。2003年,人大換届年。身為全國政協委員的梁慧星提議廢止這部“邦聯式”的民法典草案,他的提議没有得到采納,并与立法工作机构產生了分歧。這個“中國民法典”的主要推動者宣布不再直接參与民法典和物權法的學術討論會議。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物權法是否明确平等保護私人財產“大局已定”。“物權法最大的難點在于,它涉及各方利益,最根本的是要找到一個利益的平衡點。”江平説。

2006年2月,《人民日報》原副總編輯周瑞金發表文章《改革不可動摇》(署名皇甫平),不無憂慮地表示:“中國又走到了一個歷史性拐點。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進程中,我們面臨着國内矛盾凸顰期与國外摩擦多發期的交織,社會上出現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對改革的思潮。他們把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矛盾,上綱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義的惡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臨一輪改革‘姓社姓資’爭論的輪回。”

同年“兩會”,胡錦濤總書記、温家寶總理公開表態,堅持改革方向絶不動摇。物權法被列入當年的立法計划,并駛入立法快車道。2006年8月、10月,物權法五審和六審。五審增加憲法關于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六審則在第一條加上“根据憲法,制定本法”。而之后,無論是參与起草的學者,邃是人大官員的表態,都特别强調物權法的“合憲性”。

2006年12月,物權法七審,并决定提交2007年十届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决。五審是鞏獻田“公開信”風波后的第一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在作説明時説:“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對國家財產、集体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是一個統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會改變社會主義性質;没有后者,就違背了市場經濟原則,反過來又會損害基本經濟制度。”

“立法机關非表態不可。”梁慧星説。而且,此次修改物權法也“作出了一些讓步”。“太超前不行,太落后也不行。”按江平的看法,“任何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我説過,管10年就差不多了。一部法律在這個階段不能十全十美,不能靠物權法去解决所有問題。”

王利明説,立法應該保持必要的超前,條件成熟,才能做出一些超越制度的規定----比如打破建設用地的“70年大限”。儘管改革論爭漸漸平息,但爭論背后折射的社會矛盾与財產有關的,都會反映到物權法上。

除了留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外,更多的爭議被直接删掉。尹田説,本是物權法很重要的“占有權利推定”原則,因被一些學者解讀為“保護坏人”而被删除。關係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因被解讀為赦免原罪,學者一度擔心它被拿掉。被删除的邃包括“典權”、“居住權”、“宗教法人所有權”、“取得時效”等。

王利明也承認,擱置一些爭議也是出自立法進度的需要。但他現在無法預測,2010年完成民法典的目標能否實現。江平發現,稿子一次比一次“簡化了很多”。“物權法作為規則,應該明細,以便于操作。”他説,“比如抛棄物究竟屬于誰?有人就曾説了,抛棄物不就是往外扔垃圾嗎,規定它干?”他認為,“物權法七審稿明顰前瞻性不足。其實某些現實已經看得到的,制度應該及時調整。”

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律發展總落后于實踐。孫憲忠認為,“摸着石頭過河”体現了對别人的不信任,有現成的經驗和理論為何不借鑒過來呢?你完全可以從别人修好的橋上過河----“是什么我們失去了進步的勇气”?

贊助信息

您的觀點至關重要

點擊朱筆,直抒胸臆

Google: super cool 200

    © 2025  八闋之地™ by Towards Digital Group反饋意見業務合作隱私政策使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