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江西省新余市繁華的市中心地段,緊臨火車站有幢大樓叫“新林一號”,而它也是案件里“主角”之一。“當時是没有這幢大樓!”新余火車站附近知情居民告訴記者,這幢樓1998年開始籌划建設,大樓蓋到四層時,由于建設資金不够,承建單位因急需建設資金,四處籌款。承建該大樓的就是以阮金義為法人代表的江西新余東亞公司,為了盡快建好大樓,阮金義想盡辦法,最終想起來自廣東在江西新余投資的商人吴龍彬。 “當年我是經過工程承建商趙香保的介紹,与廣東商人吴龍彬商討借款150万元用于建設新林一號樓,雙方當時協商借款利息45万元。”經過一番周折,記者找到當年當事人之一阮金義。他説,“當時,吴龍彬强調借款利息太高不受法律保護,提出雙方必須籤署虚假轉讓協議,將土地轉至其名下作為借款擔保的條件。” 考慮由于東亞公司急于得到借款,阮金義便与吴龍彬當場籤訂虚假轉讓協議,“先是把土地以虚擬价格出售給吴龍彬,然后籤署反轉讓協議將土地買回來。兩份協議差价45万元為利息,虚擬轉讓价格只需支付150万元借款,高出150万元的部分雙方互開收据均未實際支付。”阮金義説。 現場見證 證實是借款而非轉讓 記者采訪當時現場見證人李青春。李先生對雙方屬于借款而非轉讓的事實真相給予确認。另一現場見證人趙香保也證實借款經過。据瞭解,籤署轉讓協議幾個月后,由于建設資金仍不够,阮金義又向吴龍彬借款36万元。雙方在借款協議中寫明:由于建設新林一號樓資金不足借款36万元,借款方阮金義保證將資金全部用于大樓建設,盡快將大樓投入銷售使用回籠吴龍彬全部借款。 1999年11月,就在雙方約定邃款日期剛到,阮金義准售樓邃款時,吴龍彬突然向法院起訴,認為雙方屬于轉讓關係土地和房屋應該歸其所有。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决原告吴龍彬胜訴。吴龍彬取得了价值1000多万元的大樓。由于這紙判决書,阮金義和他所經營的公司“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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