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 年 12 月 11 日,加拿大在多伦多的 Don Jail 执行了历史上最后两次绞刑。此后 14 年,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辩论在议会和司法界缓慢推进。直到 1976 年 7 月 14 日,下议院以 130 票赞成、124 票反对通过 Bill C-84,加拿大从此废除了《刑法》(Criminal Code)中对谋杀、叛国和海盗罪的死刑规定。 6 票之差,改变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方向。但这个结果并非突然。
图片来源:51.CA 资料图片 停而不废:1963 年后的过渡期 1962 年之后,加拿大政府实际上已经停止了死刑的执行。自 1963 年起,所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死刑在制度层面存在,在实践层面却悄然搁置。 1967 年,议会更进一步,通过法案实施了为期 5 年的死刑暂停实验,仅保留杀害执勤警察或狱警两种情形的例外。这段暂停期被延长,最终演变为 1976 年的全面废除。 从形式上的暂停到正式写入法律的废除,中间隔着的不只是时间,还有三个关键论证的逐步确立。 威慑力:数据没有支持这个假设 死刑最常见的支持理由之一,是它能对潜在犯罪者形成威慑。加拿大的制度辩论正是从这一假设入手。 官方犯罪记录和司法研究表明,在加拿大停止执行死刑的那些年里,凶杀案的发生率与死刑是否存在之间没有明显关联。简单说就是:行刑与否,谋杀案的数字并未因此出现可以归因于死刑制度的系统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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